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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专毕业生可获2至5万元创业贷款

发布时间:07-03-11   来源:   作者:   【 评论:
大中专毕业生可贷款当老板

    宁波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7月1日起实施

    核心提示

    全国最容易就业城市之一的宁波,再次公布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。昨日上午,宁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新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进行解答,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(含用工补助)、再就业援助补贴、税费减免、小额担保贷款、职业介绍补贴、技能培训补贴等问题。该政策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据了解,早在2002年宁波市委市政府就曾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》,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;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不仅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,还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纳入到考虑范围,凡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大中专毕业生,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企业,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50%贴息,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为2万元至5万元。

    “新政”7月1日起实行

    宁波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,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,政策的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。社会保险补贴(含用工补助)政策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、税费减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。对2006年5月底前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,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,其社会保险补贴(含用工补助)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,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,可享受至3年期满。

    对2006年6月份新招用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,并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(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),其社会保险补贴(含用工补助)享受期限亦为3年。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,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享受至3年期满。

    六类人可获“优惠证”

    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参加宁波“二项制度”改革的国有、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。文件规定,对下列人员核发或网上核准《再就业优惠证》,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: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,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,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;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:“4050”人员(女40周岁-50周岁,男50周岁-60周岁),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,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。

    政策咨询电话

    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:87468417、87326881-50411;

    海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87258740;

    江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87929891;

    江北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87353920;

    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86250330;

    北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86784032;

    鄞州区就业管理服务处:28830089;

    科技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:87909644;

    东钱湖旅游度假区:88373630;

    保税区人力资源中心:86896590;

    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:86764385。

    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最多贷5万

    根据规定,有六类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: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;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;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;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“4050”人员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、夫妻双失业人员的一方;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转退役军人;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被征地人员、大中专毕业生等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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